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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关于法律适用、刑罚裁量及涉案财物处置的标准统一
分别在不同法院审理的同一系列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同法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量刑均衡。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
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均涉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由本市不同法院审理的,原则上由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对于涉案总公司、母公司不在本市,涉案分公司、子公司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由本市法院审理的,应加强与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沟通协调,可交由该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未能移送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或者因为审理节奏不统一等不宜由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的,本市法院应当及时处置涉案财物,但要与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做好信息沟通和相关工作衔接。
审理法院原则上应当在作出一审判决前制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财产查扣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
对于易贬值、易损耗的涉案财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及时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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